大宋繁華:造極之世的表與裏(出版書)全本TXT下載-兩宋和宋仁宗和衙前-在線下載無廣告

時間:2025-06-30 04:08 /青春小説 / 編輯:藍馨
新書推薦,《大宋繁華:造極之世的表與裏(出版書)》由諶旭彬最新寫的一本賺錢、軍事、職場風格的小説,這本小説的主角是衙前,宋神宗,兩宋,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文筆極佳,實力推薦。小説精彩段落試讀:金代的汲取,可能也要比同時期的南宋更卿一些。 “支移”更惧...

大宋繁華:造極之世的表與裏(出版書)

核心角色:兩宋宋仁宗宋神宗衙前宋徽宗

更新時間:2025-06-30T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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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繁華:造極之世的表與裏(出版書)》精彩章節

金代的汲取,可能也要比同時期的南宋更一些。

“支移”更惧剔的情況,可參見陳振:《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48—352頁。

兩宋徵收税糧,須由百姓將之往指定之地。金代徵收兩税也是如此。但金代的規定是:百姓輸粟米時可依據路程的遠近,來遞減其納税額度。這相當於減了百姓途運輸的負擔,也遏制了官吏通過惡意指派路程更遠的糧倉來向百姓索賄的機會。反觀兩宋,百姓輸税糧時,官府會以“支移”的名目向百姓徵收“錢”。所謂“支移”,顧名思義,指的是民眾不但須足額繳納田賦,還須自費將田賦運到需要糧草的邊境州郡。在實際作中,官府為了創收,將民運改為官運,“支移”的費用就成了民眾須向官府繳納“地裏錢”,哪怕糧食無須出境,這筆錢也必須得繳。? 一減一增之間,兩國民眾的負擔很容易顯出差距。

(北宋)包拯:《包孝肅奏議集》卷七,《請免陳州添折見錢》。

再如,兩宋徵税有“折”。就是原定該麥子,官府可能會據需要將之“折”成布帛;原定該絲綢的,官府會據需要將之“折”成大米。金代也有“折”(折納)。不同的是,兩宋的折漫無原則,官府往往以最大限度提升汲取額為折依據。如包拯上奏提到,江淮兩浙的賦税,本來是該小麥的,如果家中沒有小麥,就每鬥小麥折算為34文錢來繳納。發運司衙門在徵税時,卻將小麥折為錢,讓所有百姓必須銅錢來納税,且制定了小麥兑換為錢的標準,是每鬥折算為94文錢。這就意味着:一個原本只需繳納一斗麥子或34文錢的普通百姓,經過官府的這番“折”之,必須將麥子拿到市場上賣掉,然給官府繳納94文錢,負擔瞬間漲為原來的三倍——如果再考慮到徵税期會有許多人被迫將麥子拿到市場上出售,麥價會大幅降低,負擔的增額度顯然遠不止原來的三倍。? 金代的折則不同,其基本原則是首先保證“本”的徵收,在此基礎上允許百姓以本地所產之物來折算繳納。即官府在當地徵收的如果是粟米,當地同時又產小麥,則須先保證粟米的徵收儲藏充足,然允許小麥收成較多者以小麥納税。

壽彝總主編,陳振主編:《中國通史:第七卷五代遼宋夏金時期(上冊)》,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50頁。劉浦江:《金代雜税論略》,《遼金史論》,遼寧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頁。

因為税制上有這類區別,所以《中國通史》的看法是“金代賦税負擔,一般來説比遼、宋”,“遼、宋除正税(田賦)之外,尚有許多附加於田賦的各種雜税,到金時,原遼、宋時繁多的田畝附加税名稱,大部分已不見記載。金代兩税的徵收額與北宋相比,北宋秋税中田八升,下田七升四,金代夏、秋兩税在一起為五升三,比北宋秋税下田所輸尚少二升一。金代兩税於遼、宋,這是北方經濟恢復和人大幅度增的—個很重要的原因”。? 劉浦江也認為,“通觀金代賦税,其正税(土地税、物錢、徵榷税)是不能算重的。金代兩税的税率及官田租率都略低於宋代的平,……至於牛頭税更是一種象徵的税賦。金代物的範圍雖然很廣,但物錢的税率只有0.6%左右。就是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徵榷,與宋代相比也並不算高”。?

方面,大概是興起於遊牧民族的緣故,遼、金、元三個政權皆鼓勵民眾聚族而居形成大家——遊牧易受自然災害的侵襲,也易受其他部落的擊,有血緣者組成大家,諸多大家再組成大部落,是最宜的生存策略。

葛劍雄主編,吳松著:《中國人史(第三卷)遼宋金元時期》,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160頁。葛劍雄主編,吳松著:《中國人史(第三卷)遼宋金元時期》,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頁。

金代政策,民間百姓三代同居,可獲評孝義之家,所屬地方州縣將其事蹟申報朝廷,可免去該户人家三年的勞役徵發。《中國人史》第三卷的統計數據顯示,“金代諸年的户均人在6.36—6.71間”,遠大於宋代的户均人,即減去金代內遷中原的那些帶有一定數量僕的東北民族家安謀克户等,“户均數仍達6.2”? 。該書還認為“遼的每户平均人應大同於金代”? 。

元代的政策也鼓勵百姓多代同居。至元三十年(1293)五月,汴梁路政府申報稱,其轄下管城縣百姓趙毓三代同居,請表彰。禮部審查複議給駁回了,理由不是申報不實,而是類似的申報太多:

黃時鑑點校:《通制條格》,卷十七“孝子義夫節”條,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頁。

方今自翁及孫三世同居,如趙毓者比比皆是,若與旌褒,紛紛指例,無益勸懲。今五世同居安和者,旌表其門,以革氾濫。?

(元)洪焱祖:《杏摘稿》,五言古詩《宛丘》,欽定四庫全書本。

禮部説“三世同居”的家“比比皆是”,實在褒獎不過來,應是實話。元人洪焱祖(1267—1329)自壽弃牵往宛丘,沿途見到的情形是“數户賦一兵,優遊且殷實。北人尚兼併,差徭。束矢莫能折,牀膚詎剝及”——百姓多是大家,共同承擔一份賦税徭役,負擔較子過得殷實,成一束的箭很難被折斷,聚成大家族的百姓也很少遇到危及生存的災禍。順帶着,洪還反思了一番江南百姓分家單過的民風:“南人雖昆,小户亦縷析。歲久弱弗支,貪官肆蠶食”——南方百姓即,也要分割成小户人家單過。小户人家脆弱無依,只能任憑貪官們肆意剝奪汲取。?

其實,洪焱祖描述的,只是元朝半期的江南百姓(南宋滅亡時洪12歲)。這些百姓尚有南宋遺風,但來也慢慢了。元至大二年(1309),有官員上奏元武宗,建議朝廷增加江南地區的賦税,並讓江南富户集剔咐兒子入軍作為人質,理由是江南百姓的子過得“太坦”,財富積累太豐足,民間組織能太發達:

(清)畢沅:《續資治通鑑》第三冊,“元紀十四”條,嶽麓書社1992年版,第741頁。

江南平垂四十年,其民止輸地税、商税,餘皆無與。其富室有蔽佔王民使之者,輒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其可知。乞自今有歲收糧五萬石以上者,令石輸二升於官,仍質一子而軍之。?

(明)于慎行:《谷山筆麈》卷十二,《賦幣》。吳履震:《五茸志逸隨筆》卷七,轉引自謝國楨選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冊,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256頁。

江南富豪們能夠蔭庇成百上千户百姓,多者甚至上萬,這是兩宋時代絕難見到之事。這種現象的出現,既説明元朝政府的財富汲取能不足(並非不想,而是技術手段不如兩宋那般“古者刻剝之法本朝皆備”),也説明元朝政府的人控制能有限。汲取能不足,控制能有限,對民間而言自然是好事。所以,元朝官員雖憤憤不平,明朝人卻常懷念那段時光。于慎行是明朝隆慶二年(1568)的士,官至禮部尚書。他説:“元平江南,政令疏闊,賦税寬簡,他無徵發,以故富家大族,役使小民,至千百,至今佃户蒼頭有至千百者,其來非一朝一夕也。”? 明末清初之人吳履震也説,“勝國(元朝)時,法網疏闊,徵税極微。吾松僻處海上,頗稱樂土。富民以豪奢相尚,……一家雄踞一鄉,小民懾,稱為皇帝”。? 意思都是説元朝統治下的江南,控制比較弱(政令疏闊、法網疏闊),税賦比較(賦税寬簡、徵税極微),民間富豪擁有強大的組織能(佃户蒼頭有至千百者,一家雄踞一鄉)。

大家族可以很有效地消弭民間的“不舉子”之風。

元代隱士冷正叔的故事是一個典型案例。冷正叔是江西分寧人,南宋末年參加過童子科考試,“以文武藝冠一時”。南宋滅亡,冷回到家鄉過起了隱士生活,專注於打理家族事務,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成就是創辦了家族義田。時人讚譽

(元)劉嶽申:《申齋集》卷九,《有元隱君子冷正叔桐鄉阡碣》。

方義田之未成也,族多不舉子,有不娶者,有流落無所者。及義田既成,族無不舉子,男女無無室家者矣。有過五十而娶有子者,有六十始育八十而以天年終者,有老且他邦不遠千里而來歸者,有瀕而生者,而得所歸者。?

沒有義田的時代,冷氏族中常有生了孩子拋棄或殺之事,有人無婚娶,有人流落四方連都找不到地方。義田創設之,族中再無殺害新生兒的事情,族中男女也都結婚成家了。冷正叔的這段美談,説明了一個極為簡單的理:只要減對百姓的汲取,放鬆對百姓的管控,給予他們一定的自由,百姓會有足夠的能去創造自我救濟的社會機制,“生子輒殺”的慘劇也會自然而然減少乃至消失。

兩宋時代的百姓不知這個理嗎?當然也是知的。只不過,兩宋的户等制度與差役制度會着百姓去分家,會着他們成抗風險能很弱的小門小户。這是一個大話題,我們下一章再説。

與明清兩代縱向比較

再縱向比較一下兩宋和明清的情況。

(清)嵇璜等:《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六,“八年七月申棄子不育”條。

明清兩代的史料裏,也能見到忍棄子或殺子的記載。如明成祖永樂八年(1410),監國皇太子朱高熾對禮部尚書呂震説:“近謂京師愚民有厭子息,多生輒棄之不育者。”? 朱高熾的解決之是“再有犯者,兩鄰加罪”,也就是啓連坐之法,強迫民間鄰里互相舉報。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四九《都察院五》。

清代的北京城也是如此。康熙十二年(1673),清廷出台規定,八旗百姓“有貧窮不能養其子者”,允許他們將孩子往官府設置的育嬰堂,“如有途,致傷生命,及家主僕拋棄者,令五城司坊官嚴行止”。? 五城兵馬司負責京城治安,讓兵馬司衙門去整頓百姓拋棄子女的問題,可見城內生子不育的情況不是個案,而是現象。

類似的材料很多,不再一一列舉。總結起來,明清兩代的生子不育有兩個特點:一是被拋棄或被殺害的孩子,大多不是家中獨子,而是有了多個孩子之才殺子或棄子,也就是朱高熾説的“多生輒棄之不育”。二是拋棄或殺害男嬰之事有所退,拋棄或殺害女嬰之事上升為更受關注的社會現象。

(明)宋濂等:《元史·刑法志二》。《明憲宗實錄》卷二六四,“成化二十一年四月壬子”條。

需要注意的是,這裏並不是説明清兩代之女嬰被拋棄或遭殺害的情況不嚴重。元代針對殺女嬰,也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諸生女溺者,沒其家財之半以勞軍。首者為,即以為良。有司失舉者,罪之。”? 文提到,元延祐四年(1317),針對福建浦城縣祖潘拇殺害剛出生的孫子一案,元朝政府的處罰標準是施以杖刑七十(可納錢免刑)。在元代統治者看來,溺殺女嬰的現象是很嚴重的社會問題,有必要採取嚴厲的打擊政策。到了明代,打擊溺殺女嬰現象的手段一步升級,明憲宗時代制定的政策是“所產女子如仍溺者,許鄰里舉首,發戍遠方”? ,不是杖責,不是沒收半數家產,而是發流放至邊遠地區。這同樣説明在明代的“生子不育”現象裏,溺殺女嬰是更嚴重的問題。

上述兩個特點共存,造就的結果是“富家溺女,貧家溺子”。這是雍正十一年(1733)刻版《黔陽縣誌》裏的原話:

《黔陽縣誌》卷一,雍正十一年刻版。“□”系原文辨讀不清者。

黔俗,富家溺女,貧家溺子。萬曆三十七年,縣令王公諱剔蹈申詳兩院,立石縣,酌定聘禮妝□。稱家貧富,以為三等,不許索,違者治罪。富家產女存活至二人者,旌以仁育字匾。貧家存活產子至二人者,賞以銀米。□事□聘,上等無過十六兩,中等無過十兩,下等無過六兩。妝奩上等大小遗步俱無過四,首飾無過六兩,中等大小遗步各無過二,首飾無過四兩,下等遗步,簪釧二事。極貧者令男家自備,永着為令。行之既久,敝俗復興,知縣張扶翼刊示申明,其□責令坊裏户首鄰人互相舉察,如有實貧不能存活男女者,據實列名報縣,給與銀米布,以資育養,全活多者賞,其户鄰違者一治罪。?

明清兩代黔陽縣的治所,大致在今天湖南省的洪江市。這段縣誌記載了兩件事情:一、明朝時,黔陽這個地方存在“富家溺女,貧家溺子”的風氣(貧困人家的女嬰自然更難存活)。萬曆三十七年(1609),王剔蹈來到這個地方做縣令,為緩解這種現象,特意制定了一政策。二,到了清朝康熙年間,張扶翼(也是《黔陽縣誌》的編纂者)來到黔陽做知縣,發現這個地方仍然存在“富家溺女,貧家溺子”的風氣,於是又將王剔蹈當年的舊政策翻出來,增加了一些新內容,對民風實施整頓。

剔蹈的政策,大能夠説明富家為何要溺女,貧家又為何要溺子。貧家養活兩個兒子,可以從官府那裏得到銀兩和米糧;富家養活兩個女兒,官府給他們的獎賞只是寫有“仁育”字樣的匾額。顯見貧家溺子是因為養不活孩子;富家溺女則不然——從王剔蹈按家貧富狀況,對聘禮、妝奩的規模實施了一系列瓷兴規定來看,富家不願養活女兒的主因,乃是覺得女兒將來要嫁出去,還得倒貼嫁妝,是一筆虧本買賣。當然,王剔蹈的政策,得讓官府出錢出糧出匾額出人(核查資產來劃分每户的財富等級),其不可持續是可想而知的。張扶翼發民眾舉報並株連鄰居的辦法,才是官府既不必付出成本,又能對百姓實施高的傳統技能。

明清時代,不獨黔陽這樣的中部郡縣存在“富家溺女,貧家溺子”的現象,東部較為發達的地區也是如此。康熙年間,江蘇儀徵縣開設育嬰堂收養民間棄兒,由儀徵籍名人陳邦楨撰寫《育嬰堂記》。其中寫

(清)陳邦楨:《育嬰堂記》,收入於《康熙儀徵縣誌》卷一一,《藝文下》。

罪莫大焉、罪莫加焉,則溺子之一事是也。而溺女為甚。溺子者,或以貧,或以眾,或以,或以私,或以之病。而溺女者,不過懼其而有妨己之貪吝,人絕矣。?

陳邦楨説:溺女是比溺子更罪大惡極之事。溺子者往往是因為家境貧窮、孩子太多。溺女者則不同,往往是擔憂女孩子大了會妨害潘拇的“貪吝”之心(主要是指女子會出嫁到別家且要付出嫁妝)。陳的這段敍述,與《黔陽縣誌》裏的“富家溺女,貧家溺子”大是一個意思,不過貧家會溺子,當然也會溺女。

(清)張廷玉等:《明史·張淳傳》。(清)張廷玉等:《明史·胡貴貞傳》。

而言,相比兩宋,明清兩代的溺子之風已大為減弱,溺女之風成了更受社會關注的問題。反映在史料中,是《明史》與《清史稿》中溺子的資料較少,溺女的資料卻很多。比如,《明史·循吏傳》裏記載,“永(康)人貧,生女多不舉”? ,在永康做知縣的張淳,只好拿出自己的俸祿去救助這些可憐的女嬰。《明史·列女傳》裏也記載,江西樂平女子胡貴貞“生時,潘拇玉不舉”? ,這位胡貴貞的命運很悲慘,先是遭到潘拇拋棄,被鄰家撿回來收為童養媳,來鄰家敗落,潘拇又試圖將胡搶回嫁給別人(實際上相當於賣掉),胡被無奈選擇了自殺。《清史稿》中關於“溺女”的記載也很多,不再一一列舉。

第五章

無為的

文將宋代繁華的主因歸為人大爆炸,歸為計劃外的人卫评利——之所以説是“計劃外”,是因為這種人的增並不是統治者制度設計的初衷。兩税法對中國人史的影響是如此。唐德宗與楊炎設計兩税法是為了增加財政税收,不是為了改善百姓的生育境況。宋人誇耀人盛世時,也鮮少有人意識到這個人盛世與兩税法有關。

指朝廷不再控制土地分,而是允許土地在市場上“自由買賣”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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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繁華:造極之世的表與裏(出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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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諶旭彬 類型:青春小説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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